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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检验测试的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_新闻动态_南宫官网app下载安装_南宫NG28注册平台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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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检验测试的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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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28 11:42:16 |   作者: 南宫官网app下载安装

  12月23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通报了全省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此次检查共随机抽取25家机构,累计抽查检验测试报告240份,察觉缺陷163条。其中,5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9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由四部门各自依据职责进行处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要求,切实加强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管,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联合开展全省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苏市监〔2024〕173号)要求,四部门于2024年9月23日至26日对随机抽取的机动车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联合开展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此次检查,共组成6个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25家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由四部门行政监管人员和监管技术专家组成,还邀请了长三角地区监管领域专家参与。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保持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检验检测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操作的合法性,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累计抽查检验检测报告240份,发现问题163条,检查结果均经检查组和被检查机构现场确认。

  (一)机构体系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检验检测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质量控制不到位,内部管理体系流于形式;指示标识、警示标语、标准公示等缺失;人员、设备等档案管理不到位;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不能持续保持能力等。

  (二)仪器设备管理问题。主要表现为仪器设备未及时检定校准;标准气未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尾气取样管过长;检测工具无法满足使用要求等。

  (三)检测设施、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外观检验区缺少隔离设施,未作封闭管理;路试车道长、宽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地沟长度和地沟排污风扇不能满足检测要求,缺少防坠入设施等。

  (四)检测规范问题。主要表现为汽车排放检验、外观检验、底盘动态检验等不规范;减少、遗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等。

  (五)报告及原始记录问题。主要表现为信息填写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多次复检车辆仅保存合格报告,原始记录信息不全等。

  经现场检查和对检查结果的集中分析研判,依法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5家机构在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轻微问题,自行整改;19家机构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由四部门各自依据职责进行处理。具体职责分工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对机构门槛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对机构在环检环节数据失实和弄虚作假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综合意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加强监管和指导。

  (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测试机构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针对检查反馈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仅涉及自行整改的机构收到通报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不断完善内部管理,规范检验测试程序,强化质量体系运行。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要进一步深入自查自纠,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上报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

  (二)严格后处理工作。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要运用好此次检查结果,督促本辖区内存在问题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依法依规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对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联合跟踪检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限制其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直至整改到位;如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涉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情节严重后,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江苏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平台(苏检通)完成此次监督检查的整改处理工作,确保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实效。

  (三)完善监管机制。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主动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基础上,充分运用信用监管手段,结合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3月31日前将最终处理结果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2.2024年江苏省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具体情况表

  序号 所属地市 检查机构数 其中:整改机构数 建议处罚机构数 发现问题数 其中:要求整改数 建议行政处罚数 移交行政审批部门 1 南京 22 20 4 12 4 2 无锡 2 26 6

  2、未能提供2023年度内审记录、管理评审报告和质量监督等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明材料。

  4、报告编号1N248429(苏A56708)的报告,检验员和批准人为同一人(孙冰)。

  5、报告编号1N0278659(苏APT599)人工检验记录中外检员孙冰非本人签名;仪器设备检验记录中引车员(孙冰)与人工检验记录中引车员(张荣田)不一致。

  6、报告编号1N0278659(苏APT599)二轴制动率标准限值错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安全装置检查”项目结果判定为合格,人工检验记录中未检。

  7、前照灯检测仪的设备安装不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缺少1米测量距离控制的光电开关或标线)人工检验记录缺少唯一性编号,未按GB 38900-2020要求对车身颜色和车辆外观进行检验。

  9、外观检验区和动态检验区为公共场所无法提供场地使用证明,检验区无法进行封闭管理,进出口共用。

  1、外检区未设置外检棚或外检车间;检验区域未封闭管理,缺少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机构的待检区,进出通道与其它单位共用,未有效隔离;检测区域内有其它单位仓库。

  2、外廓尺寸检验区地面不平整,有高度差;路试跑道缺少3.5m宽度的标线、体系文件未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补充技术要求》进行修订。

  4、设备编号为19469数字大气压力计校准证书(第01649388)号温度溯源缺少-10℃、0℃和40℃校准点。

  6、苏AC3R86(报告编号为134385985),该车采用双怠速检测法,检测报告额定转速为6000rpm,过程数据体现的70%额定转速的暖机转速不满足GB 18285-2018 A.3.3要求。

  9、苏AX1731(报告编号:1N0246827)视频抽查发现,外检员对栏板高度测量不规范,底盘动态检验制动项目检验时速度明显低于20km/h,该车为双转向轴车辆,未使用底盘间隙仪对该轴进行检查;未见底检员9与引车员进行配合,对转向系部件进行检查。

  11、报告编号为1N0240162(苏AT1K12)的安检报告,四驱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未按GB 38900-2020要求采用带自由滚筒的滚筒式制动检验台进行检验。

  6: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检验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不符合GB 38900-2020要求。

  1、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流水号33884,苏BP919U)中“不能采用工况法的原因”处不应签名,该次检测中未改变检测方法。

  1、业务大厅未公示GB 3847、GB 18285标准及限值,未公示等级评定依据;未公示公正性承诺,公示的检验流程图与实际不符。

  2、底盘动态检验区无标志标线标牌,检测车间入口缺少限高、限宽、限重标识。

  3、一号线地沟缺少通风设施和防坠入设施;二号线地沟缺少通风设施且地面渗水严重。

  4、证书编号为23RG918278969的环境参数仪(温湿度)校准证书,温度部分缺少-10°、0°和40°校准点。

  5、现场发现尾气分析仪使用空气调零,查标气采购记录,其2024年3月6日起仅采购一瓶8升零气。

  6、2024年5月30日,车牌号苏CNZ351的车辆底盘部件检验员签字不是本人。

  7、2024年8月27日,车牌号苏C157Y6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时,取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毫米。

  8、2024年6月3日,报告编号6N0092959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中,缺少道路营运证号,仪器设备报告中登记的车辆总质量为0,轮胎花纹深度显示不全,人工检验单中里程表读数为0,与环保报告单中登记的行驶里程数不符;该车排气污染物监测报告中分析仪检定日期为2022年11月5日。

  1、业务大厅未公示GB3847、GB18285标准及限值,未公示等级评定依据;未公示公正性承诺。

  2、底盘动态检验区无起点、终点标志,检测车间内部缺少人行通道标识,缺少车道引导标线;地沟缺少防坠入设施;路试跑道标志标线米钢直尺,严重变形弯折,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4、现场查看发现出厂编号为2012290305和2012290302的两台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使用空气调零。

  5、报告编号3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888FT,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缺少道路运输证号,缺少检验依据有关标准,不合格报告没有保存;该车进行空车质量检验时,检验流程不符合GB 38900-2020(其空车质量采用汽车列车总重量减去挂车注册登记的整备质量)。

  6、证书编号为24RG918325139的气象站校准证书,温度部分缺少-10°、0°和40度校准点,缺少计量校准确认表。

  7、报告编号1的重型栏板半挂车苏C1TM4,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缺少检验依据相关标准,人工检验表中缺少车厢栏板高度数据。

  8、抽查检验录像发现,2024年8月8日所检苏CQD520栏板货车,检验员未对车辆刹车灯、倒车灯及左前轮和右后轮胎花纹深度进行检验,未对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进行检验。外观检验和底盘动态检验视频录制时间不能覆盖其检验全过程。

  1、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GB 1589-2016标准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中;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检测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不符合GB 38900-2020规定;授权签字人未签注时间。

  3、2024年内审没有形成报告;2022年2023年2024年管理评审输入材料内容基本一致。

  1、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GB 1589-2016标准不在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中;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中检测类别“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定检)”不符合GB 38900-2020规定;授权签字人未签注时间。

  3、2022年内审和管评的材料缺失。2021年2023年管理评审报告和输入材料内容基本一致。

  3、对车辆苏EK1R70进行现场试验,存在以下问题:滚筒制动试验台检测时采用了急踩制动;底盘动态检查制动系检查时车速未达到规定车速“不低于20km/h”;底盘部件检查制动系部件未检。

  4、苏EBG968(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出厂日期2018.8.22)《机动车安全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安全装置检查漏检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5、授权签字人陈浩未作撤销变更备案手续,授权签字人毕许鹏(自我声明)工作年限不满足5年检验测试工作。

  5、大厅:(1)公示的公正性声明未见法人或最高管理者签名;(2)车辆登记后检测尚未开始,人工外检单已判定填写完成。

  6、现场人工检验(苏E59LJ1、苏E06SU2):(1)唯一性检查未做;(2)防雾灯、牌照灯未查;(3)轮胎花纹、轮胎螺栓未查;(4)副驾驶安全带及锁止装置未查;(5)底盘部件检查转向系部件、制动系部件未查;(6)底盘动态检验制动系检查时车速未达到“不低于20km/h”的规定车速(现场检测为5km/h左右),踩制动方式不符合”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要求(现场采用了慢踩制动至车辆停止),行驶距离不满20m。

  7、现场仪器设备检验(苏EK6D99): 滚筒制动试验台检测时采用了急踩制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逐渐慢踩制动踏板”。

  8、查看原始档案及视频:(1)苏EZZ483、苏EZV561(重型厢式货车)人工检验部分漏检车辆尾部标志板;(2)苏EMS327(重型栏板货车)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选取测量点不在车身部位(测量高度为950mm),视频回放显示测量时使用工具为钢卷尺。

  9、作业指导书中污染物排放限值描述不正确;引用作废标准GB 21861。

  5:(1)机构自行整改;(2)涉嫌违反《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1、现场人工检验(苏FV92L8、苏A76M7R):(1)危险警告信号灯、牌照灯检查不规范;(2)轮胎规格、轮胎花纹、轮胎螺栓检查不规范;(3)安全带锁止装置检查不规范。

  2、现场仪器设备检验(苏FV92L8、苏A76M7R): (1)滚筒制动试验台检测时采用了急踩制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逐渐慢踩制动踏板”;(2)现场仪器设备机动车检测专用轮(轴)重仪、滚筒反力式汽车制动检验台缺少状态标识。

  3、内审报告中审核依据错误,内审检查审核内容、审核记录与实际不符;管理评审对内审的输入内容与内审审核结果不符。

  5、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与实际不符;期间核查记录缺少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透光烟度计核查用滤光片N值与实际不符。

  2、现场人工检验(津DXF778、苏FRM169、苏F8H22Z):(1)人工检验工位仅有一把1m钢直尺(未粘贴状态标识),缺少轮胎花纹深度尺、轮胎气压表、专用手锤等辅助工具;(2)唯一性检查未手持行驶证;(3)车辆外观检查时车辆尾部灯光仅检查了刹车灯;(4)底盘动态检验制动系检查时车速未达到 “不低于20km/h”的规定车速,踩制动方式不符合”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要求。

  3、现场仪器设备检验(津DXF778): 滚筒制动试验台检测时采用了急踩制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逐渐慢踩制动踏板”。

  4、查看资料:检测档案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仪器设备部分)未保存复检记录。

  1、底盘动态检验区缺起点、终点标志,检测车间入口限速标识不正确;路试跑道缺少警示标识。

  2、检测车间缺少人行通道标志标线的环境参数测试仪校准证书,校准单位为淮安市计量测试中心,但淮安市计量测试中心不在该站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内;证书编号99022079、GD12065的标准气体,生产单位为徐州市宏丰气体有限公司,但徐州市宏丰气体有限公司不在该站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内。

  1、站内缺少行车引导标线,底盘动态检验区无标志标线标牌,检测车间入口缺少限高、限宽、限重标识;检测车间缺少人行通道标志标线的气象站校准证书,校准单位为淮安市计量测试中心,但淮安市计量测试中心不在该站的合格供应商名录内。

  3、质量手册的编写依据没有涵盖 《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GB 38900-2020、GB 3847、GB 18285。

  3、转向参数测试仪、轮胎花纹深度尺、钢尺等外检量具未张贴量值溯源状态标识。

  4、排放2号线号线柴油车排放检验设备均不能正常使用(机构反映2024年7月 31日设备出现故障后未检测柴油车)。

  2、机构的实际情况与资质认定证书能力附表不符:(1)能力附表描述“1号线t平板制动台)”,实际无平板制动台;(2)承检车型“载货汽车”,实际仅能检两轴货车。

  4、抽查苏H2261U大型普通客车检验视频未见使用量具测量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和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却记录有车身对称部位高度差和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数值。

  5、抽查报告发现,所有报告中均有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测量数值,现场跟踪苏H633GW小型轿车检验,未见使用仪器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却有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的测量数值。

  6、编号439215523(苏HKY759)轻型货车排放报告车辆基本信息记录发动机额定转速为2300r/min,查询公告该车额定转速应为3600r/min,调取过程数据,三次吹拂时的发动机转速最高达到3465r/min,三次自由加速采样时最大转速为2558r/min。

  6: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4、编号8N028892701(苏J8SJ03轻型栏板货车)无车厢栏板高度测量记录,直接判定栏板高度合格。抽查该车检验视频,亦未见测量栏板高度的过程,底盘部件检查时驾驶室内无人配合。

  2、现场模拟底盘检测漏项,滚筒制动台检测标准规定为缓刹操作人员操作为急刹,操作不规范。

  3、现场仅配备6种标准气体,汽油车缺少中低、中高;柴油车缺少中低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中高一氧化氮,低浓度二氧化氮。

  7、B号线地沟无通风设施,底盘间隙台右侧无动作;灯光检测工位检测距离控制未起作用。

  8、苏K12F3W环保检测报告信息额定转速录入错误;新RTP53720、苏A1813X环保检测方法选择错误。

  9、苏KXT285稳态工况检测时速度超差,软件没有重新开始;苏K622BJ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油门没有保持最大开度。

  10、标准气体缺少,柴油车缺少一氧化氮高标气体,缺少二氧化氮低标、中低和高标气体;标准气体未建立管理台账。

  9: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1、检验区域未封闭管理,缺少隔离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检测车间出口、停车区及路试车道与外部单位未有效隔离;路试驻车制动检验坡道上堆放检测无关杂物;路试跑道缺少起点、终点的标识及安全防护设施。

  2、检验流程未按GB 38900-2020要求将唯一性检查项目设置为首检项目(底盘动态检验区设置为第一工位)。

  3、环保1号线设备故障,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附表中两条环保检测线)的安检报告人工检验记录驱动型式填写错误;四驱小型普通客车检验未按GB 38900-2020要求采用带自由滚筒的滚筒式制动检验台进行检验。

  5、苏LHB337(报告编号:1N0205349)安检不合格报告初检记录未存档,人工检验记录检验员非本人签名(为打印名字的姓名);仪器设备检验记录中登录员姓名与实际不符。

  6、苏LJW928(报告编号:1N0213053)调取视频发现,该车为双排气管车辆,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放管进行取样,未按照GB 18285-2018标准要求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

  7、通过视频查看,该车底盘动态检验未按标准要求检验,实际操作时间仅为8秒,不满足GB 38900-2020 5.1.1的要求;车辆底盘部件检查时,底检员未对转向系部件进行检查。

  8、观察现场时为机构工作日期间,发现外检必备设备未存放在外检查验区;要求外检员现场演示操作透光率计,机构负责人员表示该设备未使用过,不会操作。

  10、机构未能提供纸质或电子记录的底盘测功机力传感器检查、转鼓转速检查、负荷准确度、响应时间、变负荷滑行周期检查表,不满足HJ1237-2021要求。

  11、对于采用双怠法速检测的车辆,机构未制定改变检测方法内部审批程序,并无法提供审批记录,不满足HJ 1237-2021 D.3要求。

  6、10: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第三款。

  2、路试车道未有效隔离,缺少安全防护设施,和二手车查验区存在共用的情况,路试车辆完成人工检验后需经过园区公共道路进入路试车道。

  3、小车检测车间出口处与其它单位缺少有效的隔离设施;大车仪器设备检验项目检验过程中需要途经园区公共道路,2次进入检测车间后完成检验。

  4、编号为191027406s、17159909s的透射式烟度计未按《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进行检定溯源;设备编号为KB-19221398的驻车制动测试仪校准证书(ZCCJX240427007)中校准依据和校准参数错误(证书中校准参数为减速度,实际设备应校准参数为力值)。

  5、苏LW178D(报告编号:104625702)的环保报告批准人非授权签字人,程序文件中无对环保报告批准人相关规定。

  6、皖NEV647(报告编号110520889):调取视频发现,取样探针插入排气管深度明显不足40cm,排风扇未正确按照标准位置放置,视频可见放置在后方右侧对着排气口的方向吹拂,无法观察到排烟情况;该设备厂家为广州福立,氮氧化物分析仪(NOx)型号为FLN-210,透射式烟度计型号为FLB-100,氮氧化物(NOx)与烟度值分别通过两个取样管取样,检测时仅插入一根取样管,并对该车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

  7、鲁H080P9(报告编号144730626)抽取视频发现该车移动摄像头画面为倒置,无法体现取样探头插入深度及排气管排气状态。

  8、苏L8E319(报告编号151217883)、苏L6K810(报告编号114359379),调取视频发现,两车均为双排气管车辆,检测时仅对其中一个排放管进行取样,未按照GB 18285-2018标准要求对独立工作的多排气管同时取样。

  10、苏L79286、苏LT5198调取视频发现,人工检验时,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检查时仅对远光灯进行检查;栏板高度测量不规范;未对反光背心、三角垫木安全附件进行检查;视频未见使用转向角测量仪对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进行检测,但人工检验部分均记录了测量数据;苏LT5198环保报告(报告编号174230882)中SCR未填写。

  1、灯光仪前置位大于1米;地沟通风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路试车道未全部物理隔离。

  2、安检限值标准没有公示;机构未公示其服务承诺;缺少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电话;价格公示安检环检综检未分项目。

  1、苏JS6652、苏MAR053、苏M35732加载减速法检测过程中油门没有保持最大开度。

  3、动态检验区布置位置不符合检验流程要求;制动台前后地面附着系数不符合要求;2号线号线侧滑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1号线号线地沟缺少通风装置;环检1号线底盘测功机滚筒表面附着系数不符合要求。

  7、苏M37672外观检测时,栏板高度未按强制性标准进行测量,未测量防护装置高度,未检出后标志板安装错误。

  8、苏M37672、苏M00004、苏M29422环保检测报告中检测设备信息栏信息为空。

  1、2:涉嫌违反《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编号7N0130970-1(苏NX9963轻型栏板货车)外检时长13时40分59秒-13时41分29秒,不足标准要求的最少检验时长240秒;底盘动态检验时长13时39分39秒-13时40分04秒,不足标准要求的最少检验时长60秒;查看该车外检视频,未见测量栏板高度,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有栏板高度测量数值。

  7、编号7N0155460-20(苏NZ155S)一轴侧滑过程数据只有一个测量值,且报告取值与过程数据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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